Pillsbury Law | China | 全国范围内允许外资在电子商务企业中持股100%的政策得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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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报告

全国范围内允许外资在电子商务企业中持股100%的政策得以落实

07/06/2016
David Livdahl, 盛佳(Jenny Sheng), 李慧媛(Lisa Li), 李依晓(Fiona Li)

​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外商独资电子商务企业颁发的首张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背景

历史上,在中国投资增值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包括电子商务业务)的外国投资者被要求与中国合作伙伴组建合资企业,且任何外国投资者在该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在过去的十几年中,许多外国投资者曾一直尝试利用所谓的可变利益实体结构(“VIE结构”)间接地向中国的电子商务企业投资。在VIE结构之下,外国投资者通过其拥有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与一家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内资企业签订若干合同,以使外国投资者控制并获得经济利益。2015年6月19日,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颁布了一项新政策,即《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196号文》”)。(《196号文》在全中国范围内允许外国投资者在电子商务企业中的持股比例达到100%)除了放松从事电子商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比限制以外,其他设立电子商务外商投资企业的许可条件及相应审批程序仍受限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规定》”,国务院2002年颁布,2008和2016年修订)。

2016年4月28日,工信部向平和堂(中国)有限公司(“平和堂”)颁发了业务种类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经营范围”)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平和堂是一个由两家日本股东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这是自《196号文》颁布近一年以来,向电子商务外商独资企业颁发的第一张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196号文》的颁布和实施通过放开股比限制为希望在中国从事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外国投资者打开了大门。我们预计现有的外商投资的电子商务企业将会逐渐重组其VIE结构,且未来对中国电子商务企业的外商投资将试图采取一种更简单的外商独资企业结构。

美国普盈评论

尽管向电子商务外商独资企业颁发第一张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潜在的积极影响,一些实务问题也应受到重视。

1. 哪类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其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申请或更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196号文》允许电子商务企业(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类业务种类之下)的外国投资者持有高达100%的股权,因此电子商务的定义十分重要。遗憾的是,工信部并未在现行有效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中定义“电子商务”的概念。在实务中,工信部认为,电子商务类业务应仅包括涉及销售商品的交易(例如淘宝网或亚马逊)。因此,满足下列任一情形的与如上定义的电子商务业务相关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申请或更新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包含电子商务经营范围。
 
  • 希望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 已经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业务模式为(1)只为第三方卖家提供在线平台(例如淘宝网),或(2)在线销售其自营商品并同时为第三方卖家提供在线平台(例如亚马逊),但尚未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1];或
  • 已经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且已经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外商投资企业,但其现有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电信业务种类不包括“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字样。

2. 一家外商投资的电子商务企业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申请或更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需要经过哪些审批程序?

正如我们在上述背景部分提到的,颁发任何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仍受限于《电信规定》。根据《电信规定》和我们向相关政府部门(包括工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匿名咨询,一家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或更新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应经过以下重要步骤。
 
  1. 向工信部(提供跨省服务)或其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提供省内服务)提交所需申请文件,以获得《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审定意见书》”);
  2. 向商务部和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跨省服务)或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省内服务)提交所需申请文件,以获得新的批准证书;以及
  3. 向工信部提交新的批准证书,以获得新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获得电子商务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相关外企应向企业登记机关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更新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以反映电子商务经营范围。

3.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注册资本

正如在上述背景部分提到的,从事增值电信业务(包括电子商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作为许可条件之一,仍受限于《电信规定》。《电信规定》要求该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跨省服务)或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提供省内服务)。

根据平和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信息,平和堂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美元,满足上述要求的金额,且许多其他已经获得《审定意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也满足了上述要求的金额。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或更新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仍应满足《电信规定》规定的对注册资本的要求。
 

[1] 根据商务部于2010年8月19日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希望利用自身网络平台为其他交易方提供网络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工信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应向电信管理部门备案。根据我们向商务部和工信部进行的匿名电话咨询,这意味着,如果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满足上述第一(2)部分的任何一种情形,其应当为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如果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电子商务只是为了销售其自营商品,则其无需为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而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