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大而美法案》:2025年联邦所得税立法提案中的优先事项与条款
06/24/2025解析《大而美法案》:2025年联邦所得税立法提案中的优先事项与条款
作者: Pillsbury’s Tax Team
本通报由美国普盈律师事务所发布,概述了2025年5月18日(星期日)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通过的《大而美法案》(Big Beautiful Bill,简称“法案”)。本文将从三个角度解读该法案:影响个人的变化、影响企业的变化,以及影响免税组织与大学的变化。请注意,立法过程仍在推进中,本文所述条款可能会随着立法的推进而发生变动。
《大而美法案》在众议院筹款委员会的通过过程实际上并不“美丽”。尽管共和党在众议院占多数,该法案在党内仍遭遇不少阻力——主要来自那些代表高税收州的议员,他们主张放宽州和地方税(SALT)抵扣上限;同时也遭到财政“鹰派”即财政保守派的反对,他们对赤字增加表示担忧。在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于周日晚间进行了一次深夜投票后,该法案才得以提交至众议院规则委员会。众议院规则委员会将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将该《大而美法案》提交至众议院进行辩论。
《大而美法案》保留并延续了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TCJA)中的多项改革内容。除了在新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简称“法典”)第899条中有一些象征性的“亮剑”外,该法案着力避免进一步复杂化《减税与就业法案》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所倡导的全球最低税制度下所确立的国际税收框架。值得注意的是,法案并未试图撤销对企业税率的削减,也未重新审视附带权益政策。简而言之,这不是一次税收“大拆除”,而更像是一场有针对性的“精准翻修”——只不过有些“门”被有礼貌地关上了。
下文将讨论《大而美法案》中影响个人、企业和免税组织的部分条款,并简要介绍与“伯德规则”相关的悬而未决的程序性问题。伯德规则是参议院的一项规定,规定了预算和解法案中只能包含直接影响联邦预算的条款。虽然《大而美法案》名称听起来宏大,但其细节揭示了共和党为推进其长期以来的税收优先事项而进行的更为深思熟虑(有时也颇具争议)的努力。
程序问题
美国国会仍依赖预算和解程序来实施税收改革。这一程序的吸引力在于其程序性优势:它可以绕过参议院的冗长阻挠议事程序,仅需简单多数(即51票)即可通过,而无需通常终结辩论并进行表决所需的60票。这一点在当前党派分裂严重、两党共识稀缺的参议院中尤为重要。
尽管预算和解程序大体上提供了一种快速通道,但它受限于伯德规则(《国会预算法》第313条),该规则的目的是对调和程序施加重大限制。伯德规则禁止包含不直接影响联邦支出或收入的无关条款。此外,它还禁止在10年预算和解窗口期后增加联邦赤字的条款。正因限制长期赤字,过去的减税政策(例如《减税与就业法案》下的相关政策)都被设定为在10年后到期终止。伯德规则还明确禁止包含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条款也被。
伯德规则并非自动执行:必须在适当的程序阶段提出程序性问题。按照惯例,只有在参议院议事专家(即参议院的程序顾问)同意的情况下,才会认定违反了伯德规则。
今年参议院的预算决议中引入了一种有争议的评分方法:排除当前政策基准线。按照这种做法,那些按原定计划将在未来终止的《减税与就业法案》条款若被永久延续,其所导致的财政影响将不会被计入预算中(相当于将估计为38000亿美元的减税行为视作预算中性)。这一做法引来了财政鹰派和透明度倡导者的批评。
I. 影响个人的变化
遗产与赠与税。该法案拟于2026年起,将终身遗产与赠与税豁免额永久提高至1500万美元,并根据通货膨胀进行指数调整。
《减税与就业法案》曾将终身遗产与赠与税豁免额从500万美元每人临时提高至1000万美元每人。所谓终身遗产/赠与税豁免额,是指个人在不触发联邦遗产税或赠与税的情况下可以累计转移给其受益人的最高金额——无论这些转移是在其生前、死亡时或两者兼有时。
《减税与就业法案》中提高的1000万美元终身豁免额(已根据通胀指数调整)将持续至2025年底,之后豁免额将恢复至较低的500万美元(同样进行通胀指数调整)。具体来说:在2025年,该豁免额已上升至1399万美元,而在2026年回退后预计将降至约700万美元。
《大而美法案》将豁免额从2026年起永久提高至1500万美元,并在此基础上逐年根据通胀指数调整。这一永久性提高有助于个人制定更长的规划期限,以有效地使用其豁免额;对于已婚夫妇而言,将允许他们一生中总共捐赠和遗赠 3000 万美元,而无需缴纳联邦转让税。
州和地方税(SALT)抵扣。该法案提议将修正调整后总收入(MAGIs)不超过40万美元的家庭的州和地方税的抵扣上限从1万美元提高至3万美元,同时取消各州征收可抵免的穿透实体税(PTET)的权力。
州和地方税抵扣上限一直是《大而美法案》在众议院推进过程中的一大争议点。来自高税收州的共和党议员一直坚持要求将上限提高到8万美元,而来自低税收州的共和党同僚则认为该项抵扣是在“为纽约州、加利福尼亚州和新泽西州的错误决策买单”。
《大而美法案》将在联邦所得税优惠中关于州和地方税抵扣的适用方面做出四项重大改变。首先,自2026年起,已婚且共同申报的纳税人支付的州和地方税的可抵扣额将从1万美元提高至3万美元。当修正调整后总收入超过40万美元时,超过部分的20%将用于减少该项抵扣额(但抵扣额不会低于1万美元)。因此,收入在50万美元以下的纳税人将可以享受高于目前上限为1万美元的抵扣额。
其次,从2026年开始,《大而美法案》将终止服务型合伙企业利用穿透实体税机制获得州和地方税可抵扣额的能力。根据现行的穿透实体税机制,服务型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穿透实体)需缴纳实体层面的税收。当合伙企业的收入传递给合伙人时,合伙人可以就合伙企业已缴纳的穿透实体税申请州和地方税抵免。在联邦所得税层面,穿透实体税缴款可以作为对合伙企业收入的抵扣或抵减,只有净额才会传递给合伙人。这实际上为合伙人创造了一笔可抵扣的州和地方税款。不过,穿透实体税的优惠通常只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商业或行业(不包括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
更令人关注的是,修订后的穿透实体税规则将合伙企业支付的销售税与可抵免所得税同等对待。具体来说,合伙企业缴纳的销售税将不再可抵扣,而是作为不可抵扣的费用传递给合伙人。
第三,该提案还明确禁止“以慈善捐赠代替州和地方税缴纳”的做法。某些州已经通过立法,允许纳税人通过特定的慈善捐赠来减少其州和地方税负担。这类征税安排一直是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诉讼的焦点。《大而美法案》将终止纳税人继续利用此类安排将慈善捐赠作为可抵扣项目的做法。
最后,该法案将不再允许纳税人将州和地方税缴款资本化,并由此获得额外的折旧或摊销扣除(或在处置已将州和地方税缴款资本化的资产时减少所实现的资本利得)。
合格营业收入(QBI)抵扣。该法案提议将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199A条中的合格营业收入抵扣永久化,将抵扣比例从20%提高至23%,并用一种更简化的两步限制机制取代了原本适用于高收入纳税人(包括专业人士)的复杂逐步淘汰规则,从而使部分此前无法享受任何抵扣的纳税人现在可能获得部分抵扣。
对于2017年12月31日之后、2026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特定个人、信托和遗产可抵扣20%的来自合伙企业、S公司或独资企业的合格营业收入,同时还可抵扣20%的合格不动产投资信托的股息和合格的上市合伙企业收入。根据现行法律,合格营业收入抵扣受到多项限制。例如,抵扣额不得超过应税收入(需减去净资本利得)的20%。此外,关于W-2工资和资本投资的限制将在超过应税收入门槛后逐步施加。关于特定服务行业或业务收入的抵扣也将在超过应税收入门槛后逐步禁止。
该法案对现行法律进行了多项调整,将惠及广泛的小型和中型企业。该法案将合格营业收入抵扣永久化、将抵扣比例从20%提高至23%、并在2025年后根据通货膨胀率指数调整门槛金额。此外,之前基于W-2工资、资本投资和特定服务行业或业务复杂计算的门槛值将被更简明的两步机制所取代,适用于收入超过门槛值的纳税人。根据拟议机制,纳税人首先根据与现行法律类似的基于W-2工资和资本投资的计算方式计算其扣除额。第二步,纳税人将其合格营业收入的23%作为计算基础(不施加任何限制),然后减去一个逐步淘汰金额,该金额等于应税收入超过门槛部分的75%。最终上述两个计算结果中较大者可作为实际抵扣额。相较于现行法律,此机制对纳税人更为有利。
对特定行业或业务的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医疗保健专家)而言,该拟议的机制可能会带来一定的优惠。目前,特定行业或业务的专业人士的收入一旦超过逐步淘汰范围,其将不得再享有该项抵扣。根据拟议法律,部分高收入专业人士将有资格在新门槛机制下获得部分抵扣,而现行法律不允许这些抵扣。这对于那些收入略高于现行逐步淘汰线的专业人士可能尤其有帮助。该拟议的法律自2025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起生效。
II. 影响企业的变化
加速折旧。《大而美法案》将对2025年1月19日之后投入使用的公务机及其他合格资产恢复100%的加速折旧。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168(k)条允许纳税人申请加速折旧,即在符合条件的公务机及其他用于行业或业务的资产投入使用的第一年内,立即抵扣其成本。2018年至2022年间,适用的加速折旧率为100%,允许纳税人在购置和使用符合条件的资产的当年全额抵扣其成本。
然而,自2023年起,加速折旧率开始逐年递减,对于在2027年投入使用的资产,加速折旧率将降为0%(对于某些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及特定飞机则为2028年)。
《大而美法案》将延长符合条件的公务机及其他资产的加速折旧期限。根据该提案,对于在2025年1月19日之后、2030年1月1日之前购置并投入使用的符合条件的资产(某些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和特定飞机则为2031年1月1日之前),将恢复100%的加速折旧。
研发支出抵扣。对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174条的拟议修正将为纳税人处理在2024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所支付或发生的美国境内研发(R&D)支出提供更多选择权,包括恢复对研发支出的费用化。而美国境外研发支出将不享受拟议修正所带来的优惠,仍需在未来15年内继续进行资本化。
根据现行法律,纳税人须将美国境内研发支出按5年摊销,美国境外研发支出则按15年摊销。
根据拟议的新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174条规定,对于2024年12月31日之后、203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支付或发生的研发支出,纳税人可选择以下方式:(1) 抵扣美国境内研发支出;(2) 从支付或发生支出的纳税年度的中期开始,在研究的有效使用寿命期间(不少于60个月)将美国境内研发支出资本化并按比例摊销回收,或 (3) 在10年内将美国境内研发支出资本化并摊销回收。
纳税人须在2024年12月31日之后且在203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将其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1条所享有的研发税收抵免额从其美国境内研发支出中扣除,或选择申报相应减额的第41条研发税收抵免额。
全球无形低税收入(GILTI)与美国境外衍生无形收入(FDII)。《大而美法案》将使当前的全球无形低税收入和美国境外衍生无形收入抵扣比例永久化,该抵扣比例原定自2026年起下调。
《减税与就业法案》颁布了两项规定,以降低美国境外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即美国境外衍生无形收入(FDII)和全球无形低税收入(GILTI)。全球无形低税收入机制加快了对这类美国境外收入征税的时点。原计划自2026年起,美国境外衍生无形收入和全球无形低税收入的抵扣比例将逐步降低,但《大而美法案》提议维持当前抵扣比例不变,并使其永久有效。
美国境外衍生无形收入为美国公司提供税收激励,对其向外国主体销售商品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适用较低的实际税率。该措施旨在鼓励美国纳税人将知识产权及相关活动(如制造业)留在美国境内。具体做法是通过对符合条件的美国境外衍生无形收入提供37.5%的抵扣,使其当前的实际税率降至13.125%。原计划自2026年起,该实际税率将上升至16.406%,但该法案提议维持现行的37.5%抵扣比例,从而保留13.125%的税率。
同样地,法案也保留了对全球无形低税收入现行有效的税收待遇。全球无形低税收入旨在防止将无形收入转移至低税或免税管辖区。根据该机制,持有受控外国公司(CFCs)10%或以上股份的美国股东必须将一定比例的海外收益计入美国应税所得中,无论这些收益是否已汇回美国。根据《减税与就业法案》,50%的抵扣比例使全球无形低税收入的实际美国税率降至10.5%。尽管原计划自2026年起该税率将升至13.125%,但本法案提议通过永久保留现行抵扣比例来阻止这一上调。
税基侵蚀反滥用税。《大而美法案》将维持当前的税基侵蚀反滥用税税率,并保留获得一般商业税收抵免的权利。
税基侵蚀反滥用税(BEAT)主要影响一小部分纳税人群体,因为它仅适用于那些年平均总收入不低于5亿美元(三年内且按照合并计算规则计算),并且其向关联方支付的可抵扣款项超过所有可抵扣款项3%的美国公司。根据美国国税局的数据,约有1,000名纳税人符合这些标准。
当纳税人根据税基侵蚀反滥用税计算出的税负高于其常规税负(扣除美国境外税收抵免后)时,税基侵蚀反滥用税才会适用。如果现行制度不作更改,那么纳税人将根据其税基侵蚀反滥用税税额是否超过扣除所有税收抵免(包括一般商业税收抵免)后的正常税额来确定是否须缴纳税基侵蚀反滥用税。该法案拟保留现行制度,即税基侵蚀反滥用税只在超过扣除美国境外税收抵免后的常规税负时才适用。
从2026年起,税基侵蚀反滥用税税率原计划将从当前的10%(金融机构为11%)提高至12.5%(金融机构为13.5%)。该法案提议维持当前的税基侵蚀反滥用税税率,即10%(金融机构为11%)。
能源税收抵免。《大而美法案》将加快2022年《通胀削减法案》(IRA)中多项能源税收抵免的逐步取消进程,限制因外资参与而享受抵免的资格,并限制税收抵免的可转让性。
正如预期的那样,《大而美法案》将显著影响《通胀削减法案》下为可再生能源项目制定或扩展的税收抵免优惠。
根据《大而美法案》,多项税收抵免将在2025年12月31日之后终止,包括清洁能源车辆、节能住宅和清洁氢气生产的税收抵免。其他几项抵免——尤其是新的清洁电力生产与投资抵免(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5Y和48E条)、零排放核能抵免(第45U条)以及先进制造业生产抵免(第45X条)——将比《通胀削减法案》规定的时间更早开始逐步取消。清洁燃料生产抵免(第45Z条)目前计划在2027年底到期,但《大而美法案》提议将其延长至2031年12月31日。但是,该法案将新增一项要求,即原料必须产自美国、墨西哥或加拿大。这些变化可能给那些已根据现有税收抵免情况安排项目和建设时间线的纳税人带来重大挑战。
此外,《大而美法案》将设立禁令,如果纳税人被“被禁止的外国实体”所有或接受其实质性协助,则将被剥夺申请可再生能源税收抵免的权利。一般而言,被禁止的外国实体包括与俄罗斯、中国、伊朗和朝鲜有联系的实体。所谓“实质性协助”包括在指定国家之一进行的组件、子组件或关键矿产的开采、回收、加工、制造或组装,或依赖源自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商业机密。
最后,《通胀削减法案》颁布了第6418条,允许纳税人将某些税收抵免出售给其他纳税人以换取现金对价。这项规定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可能无法全部使用的税收抵免提供了灵活性,从而产生了支持此类项目融资的资本。但该法案将终止多项可再生能源税收抵免的转让权,这意味着计划通过转让税收抵免获得融资的纳税人,可能需要重新调整其项目结构,以适应更有限的融资渠道。
营业性利息抵扣限制。拟议法案恢复了2022年前适用的更为优惠的 EBITDA 标准,该标准之前用于计算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163(j)条规定的营业性利息限额。由此提高了可扣除利息的额度,并扩大了在2025年至2029年之间纳税年度为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减免范围。
根据现行法律,企业支付或应计的利息通常在应纳税收入中可予以扣除,但也受到一定限制。利息费用的扣除一般受限于纳税人的营业利息收入加上其调整后应税所得的30%。在2022年前的纳税年度中,调整后应税收入是以EBITDA(即: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为基础计算的。而根据现行法律,对于2021年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调整后应税收入是基于 EBIT(即不含折旧和摊销)来计算的。该法案拟在2025年至2029年的纳税年度期间,临时恢复更为宽松的EBITDA标准,即在计算中不扣除折旧和摊销。这一变化将提高许多企业的利息扣除上限,尤其有利于制造、能源和运输等资本密集型行业。
不公平的外国税收行为。拟议的新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899条将对与“歧视性外国”有关的实体和个人征收更高的美国税率,以应对这些国家实施的某些国际税收规则。
该法案根据新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899条提出了一项新的所得税制度,旨在应对美国政府认为的对美国纳税人实施的歧视性外国税收行为。具体来说,它提高了对“适用主体”的多种所得税税率,包括FDAP(固定、可确定的年度或定期收入)预提税、FIRPTA(外国房地产投资税法)预提税以及分支机构利润税。适用主体包括歧视性外国的政府、歧视性外国的居民个人(不包括美国公民或美国税务居民)、在歧视性外国纳税的外国公司或50%及以上(按投票权或价值计算)由适用主体持有的外国公司、多数受益权益由适用主体持有的信托;成立或组织于歧视性国家的私人基金会、与歧视性司法管辖区有关的某些外国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实体(由美国财政部长认定)。
该提案被普遍视为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税框架的回应。该框架在美国国内受到部分人士(尤其是共和党议员)的批评,被认为不公平地针对了总部设在美国的跨国公司。第二支柱机制旨在通过“补足税”机制,在跨国企业实际税率低于15%全球最低税门槛的司法管辖区征收该最低全球税。
根据拟议的新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899条,“歧视性外国”是指征收一种或多种“不公平外国税”的国家,这些税种可能包括低税利润规则、经美国财政部长认定的“域外税”、“歧视性税”或任何其他有明确公开或声明目的在于使美国主体承担不成比例经济负担的税收。这些适用主体将被征收更高的联邦所得税税率,包括分支机构利润税和FDAP、FIRPTA预提税。税率将每年上调5个百分点,最高可达高于法定税率20个百分点。
此外,超过50%由适用主体持有(按投票权或价值计算)的公司,无论是否符合平均年总收入条件或税基侵蚀比例门槛,均将适用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9A条的基础侵蚀反滥用税,并将某些资本化金额视为已被扣除等。此类公司还可能面临更高的基础侵蚀反滥用税税率12.5%(相比标准的10%)。
该法案还授权美国财政部长每季度公布并更新一份歧视性司法管辖区名单。该名单对纳税人和预扣义务人均具有参考意义,因为如果某国在公开名单上,则应适用更高的预扣税率。不过,拟议的立法也为预扣义务人提供了救济,因为只要他们尽最大努力遵守,他们将免于因未能在 2027 年 1 月 1 日之前应用提高的税率而产生的利息和罚款。
该项立法的潜在影响范围广泛。任何在第二支柱制度下实施低税利润规则(UTPR)、转移利润税或数字服务税的国家都可能被认定为歧视性外国。目前美国对全球无形低税收入的实际税率为10.5%,低于15%的最低税率,因此第二支柱司法管辖区可对其征收补足税。这样,除非适用例外情况,欧盟成员国及其他已实施低税利润规则且其纳税人从美国获得收入的国家,可能受到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899条规定约束。例如,即低税利润规则的过渡性安全港规则规定,暂时免除企业税率达20%以上的司法管辖区缴纳补足税。
根据拟议的新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899条,提高后的税收将适用于以下三者中最晚发生的时间起始的纳税年度:(1) 第899条通过生效后的90天;(2) 导致某国成为歧视性国家的不公平外国税生效后的180天;(3) 该国的不公平外国税开始实施之日。
合格机会区。该法案通过收紧资格标准、强调对农村地区的投资、扩大信息披露义务并重新引入资本收益豁免激励措施,对机会区计划进行了修改与扩展。
拟议立法对机会区(OZ)计划进行了重大修订,允许在2027年至2033年期间按照更严格的低收入社区定义重新指定新的机会区。这些修订降低了收入门槛,并取消了对本身不是低收入地区的毗邻区域的资格认定,从而将关注重点集中在真正陷入困境的地区。该提案还要求,新机会区中必须有一定比例完全位于农村地区,旨在将更多投资引导至服务不足的社区。
此外,为提升透明度,基金管理者和机会区企业将面临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合格机会基金(QOFs)须每年报告其资产、投资、业务活动和创造的就业岗位情况,而机会区企业则必须提供相应的数据以确保基金合规。未遵守披露要求将受到严厉处罚,尤其是对于大型基金而言,这标志着机会区政策向更负责、以数据为导向的发展模式转型。
除了对持有至少10年的资产所产生的投资后收益予以免税的规定之外,提案还恢复了如果投资持有期达到5年再投资收益的10%可永久免税的优惠措施,这一优惠通过相应增加10%的计税基础来实现。对于投资于新设定义的“合格农村机会基金”(QROFs)的纳税人,优惠力度更大,即在投资持有5年后可享受30%的收益免税和计税基础提高。提案还引入一项新规定,允许纳税人将最多1万美元的普通收入投资于合格机会基金,若该笔投资持有10年以上,其未来增值部分也可获免税,这进一步拓宽了小额投资者参与该计划的渠道。
这些拟议的改革将显著影响未来机会区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其明确目标是将投资引导至真正陷入困境的地区和农村地区。因此,某些地区和行业可能会从这些改革中受益更大,例如提案可能促进资本流向全美的清洁能源、数据中心和农业项目,从而有助于推进能源与农业独立性,这也是当前共和党政府的核心优先事项。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变化。《大而美法案》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可持有的应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子公司股份上限从20%提高到25%。
当前规定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最多可将其总资产公平市值的20%投资于应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子公司。这些应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子公司可以从事某些业务或持有某些资产,如果这些业务或资产是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直接经营或持有的,将会产生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收入测试和资产测试中被视为不合格的收入或资产。此次变化将增加可通过应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子公司开展的不合格业务量。
第三方网络交易报告。对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6050W条的拟议修改将恢复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向用户付款时适用的申报门槛,即交易金额超过2万美元且交易次数超过200笔。
在《美国救援计划法案》生效前,“第三方支付机构”(如Venmo、PayPal 和 eBay)仅在用户年交易次数超过200笔且收到的付款金额超过2万美元时,才需在1099-K表格上报告交易。而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这一门槛被大幅降低为单笔交易超过600美元就需报告。这一变更增加了税务申报负担与混乱,尽管美国国税局已决定将该规则在2022年和2023年推迟实施,并为2024和2025纳税年度提供过渡期救济。目前尚不清楚这项规定是否适用于区块链支付,包括非托管加密钱包的交易。
《大而美法案》提议取消这些更严格的报告规则,恢复原有的2万美元和200笔交易的门槛。该法案旨在减少低频用户的不必要文书工作,同时维持对高收入用户的税务合规要求。
提高特定收款人申报门槛。该法案提议修改1099-MISC和1099-NEC表格中付款申报的金额门槛。
目前,从事贸易或商业活动的纳税人,若向单一收款人在一个日历年度内支付的非雇员报酬(1099-NEC表)或其他固定或可确定收入(1099-MISC表)超过600美元,即需申报。《大而美法案》提议将这些付款的申报门槛提高至2,000美元(2026年后根据通货膨胀指数调整),该修改适用于2025年12月31日之后发生的付款,旨在减轻企业在履行申报义务方面的一些行政负担。
《大而美法案》还提议对备用预扣税门槛进行类似修改,即只有当付款总额至少达到2,000美元(2026年后按通胀指数调整)时才需备用预扣税,高于目前的600美元门槛。此修改同样适用于2025年12月31日之后的付款。
III. 影响免税组织和高校的变化
捐赠基金消费税。《大而美法案》拟通过根据每名学生的捐赠金额实施分级税率结构的方式,扩大现行的大学捐赠基金消费税制度。
《大而美法案》扩大了现有的大学捐赠基金消费税,该税最初作为《减税与就业法案》的一部分引入。根据现行法律,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968条规定,若私立学院和大学拥有至少500名缴纳学费的学生(其中超过一半在美国境内)且每名学生捐赠超过50万美元(不包括直接用于教育目的的资产),则其需缴纳相当于该机构纳税年度净投资收入1.4% 的消费税。
该法案对某些高校投资收益征收的消费税进行了多项重要修改。提案用一套基于机构资产对学生的比例(即“经学生调整的捐赠基金比率”)的新分级税率结构,取代现行的1.4%消费税率。新的税率结构如下:
- 对于经学生调整的捐赠基金比率不超过50万美元的高校,不征收消费税;
- 若该比率超过50万美元但不超过75万美元,税率维持在1.4%;
- 若该比率超过75万美元但不超过125万美元,税率提高至7%;
- 若该比率超过125万美元但不超过200万美元,税率提高至14%;
- 若该比率超过200万美元,税率提高至21%。
此外,《大而美法案》还修改了计算方法,将以下学生排除在分母之外:(1) 非美国公民或国民;(2) 非美国合法永久居民(即非绿卡持有者);(3) 仅临时在美、无成为美国居民意图的人士。因此,各院校在计算学生调整后的捐赠比率时,将不考虑持有 F、J 或 M 签证的学生或无证学生。
受税机构将面临更高的申报义务,以确保合规性与透明度。
免税组织雇员薪酬。《大而美法案》拟扩大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960条规定的消费税适用范围,将涵盖所有适用免税组织及其关联实体的高薪现任和前任雇员。
本次对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960条的修订建议将“受涵盖雇员”(的定义扩大为适用于所有现任和前任雇员,并包括受雇于关联实体的个人。目前,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960条规定,大多数免税组织及其关联组织(包括某些政府机构及其附属实体)若向其薪酬最高的五名现任或前任雇员(即“受涵盖雇员”)支付下列任一类型的薪酬,将需缴纳21%的消费税:(i)累计超过100万美元的薪酬,或(ii)在特定解除雇佣情形下支付的超额离职补偿金。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960条的立法目的基本上是效仿其第162(m)条对上市公司中薪酬最高的个人所获“超额”薪酬的扣除额的限制。由于免税组织出于公益目的运营,其收入通常不构成应税总收入,从而使扣除限制无实际影响。因此,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960条改为在类似情形下,直接对该免税组织及其关联组织征收消费税。
现行法律将“受涵盖雇员”的数量限定为每年薪酬最高的五名员工。同时,对于上市公司支付的薪酬,在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162(m)条下不得扣除的范围内,也予以豁免。而本次提案取消了五名雇员的上限,将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符合相关薪酬门槛的现任和前任员工,并适用于仅由关联组织雇佣的个人。此项变化可能会显著增加大型免税组织及其附属机构承担消费税的风险。
【以下条款已从众议院规则委员会正在审议的法案中移除,但因未来版本中可能重新纳入,特此摘要说明。】
免税组织名称和标志的特许权使用费。《大而美法案》将免税组织出售或许可其名称或标志的行为视为无关商业收入。
该法案拟修改现行无关商业应税收入(UBI)的特许权使用费豁免规定,将免税组织出售或许可其名称或标志(包括相关商标或版权)的行为视为该组织定期开展的无关商业活动,并相应地将此类出售或许可的总收入计入免税组织的无关商业收入。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11至514条规定了无关商业收入的规则,这些规则通常对免税组织从其与其免税目的无实质关联的定期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征收所得税。历来,美国《国内税收法典》对免税组织的大多数“被动”收入来源给予无关商业收入豁免,其中包括因使用有价值的无形权利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某些由受控子组织支付给免税母组织的被动收入(包括特许权使用费)长期以来被排除在该豁免范围之外,因此,如果子机构就该项支付享有税前扣除权,则该收入将对免税母组织构成应税收入。
新的提案拟将免税组织对其名称或标志(包括相关商标和版权)进行的销售或许可排除在特许权使用费豁免之外,并视为该组织定期开展的无关商业活动。因此,此类销售或许可交易所产生的总收入将被计入无关商业应税收入。
该条款可能对许多长期以来依赖其知名名称和标志向第三方收取丰厚特许使用费的免税组织产生严重的不利税务影响。提案亦未对实质上有助于推动免税组织使命的名称和标志销售或许可安排(包括与其受控子公司之间的安排)作出豁免,从而可能使一些长期以来与组织使命一致的合作关系引发新的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