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出口管制新规应对中国、俄罗斯和委内瑞拉的民用和军事技术发展
05/07/2020Christopher R. Wall, Stephan E. Becker, Nancy A. Fischer, Aaron R. Hutman, Benjamin J. Cote, Matthew R. Rabinowitz, Zachary C. Rozen and Mario A. Torrico
2020年4月28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发布两项最终规则将取消对中国、俄罗斯和委内瑞拉的民用最终用户(CIV)许可例外并扩大对这些国家的军事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限制。这些规则通过要求美国政府审查更大范围的出口商品来应对民用和军用技术发展不断融合(尤其在中国)所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这类商品包括为军事最终用途或向军事最终用户运送时仅因反恐怖主义(AT)原因被管制的电子和电信物项(其许可适用推定拒绝的审查标准)。这些最终规则将在2020年6月29日生效。
BIS还公布了一项拟议规则将通过限制符合许可例外资格的出口目的地以修改许可例外的额外再出口许可(APR)规则。有关拟议规则的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同样为2020年6月29日。
有关中国、俄罗斯或委内瑞拉军事最终用途和军事最终用户管制的扩大
根据《出口管理条例》(EAR)第744.21节,第一项最终规则增加了为中国、俄罗斯和委内瑞拉军事最终用途和军事最终用户的物项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移的许可要求。最终规则2020年6月29日生效:
- 对向中国军事最终用户出口实施限制,和目前对委内瑞拉和俄罗斯的要求相似。目前规则下,对明确规定的物项,EAR第744.21节要求当出口商知道(i)运往中国、俄罗斯或委内瑞拉的物项将用于军事最终用途,或(ii)运往俄罗斯或委内瑞拉(但非中国)的物项将为军事最终用户所用时,需要取得许可。
- “军事最终用户”这一术语不仅包括“国家武装部队(陆军、海军、海军陆战队、空军或海岸警卫队)以及国民警卫队和国家警察、政府情报或侦查组织”,还包括“其行动或职能旨在支持‘军事最终用途’的个人或实体”。
- 许多大型商业生产商和其他公司,尤其是在中国(以及俄罗斯,委内瑞拉相对较少)可能从事一些支持军事最终用途的活动。根据新规则,向该等公司出口受管辖种类的物项(如:3A991集成电路)可能需要取得许可,即使物项本身将仅用于商业用途。如按此方式解读,该规则将造成广泛的影响;跟进关注BIS的进一步指南十分重要。鉴于BIS在该规则中提到“中国广泛的军民融合”,在任何解释方法下,出口商均需要在其尽职调查中关注其交易相对方业务中是否有任何方面支持军事最终用途,尤其是在中国的军事最终用途。
- 针对向中国、俄罗斯和委内瑞拉的出口商品,显著扩大适用EAR第744部分补充条款第2条的军事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许可要求的物项清单。该清单现将包括《商业管制清单》(CCL)上的某些材料加工、电子产品、电信、大众市场加密物项、传感器和激光、推进、电子、海军设备以及航空物项。例如,向中国的军事最终用户寄送一片3A991芯片、一台5A992苹果手机或一份5D992微软软件的副本将受这一限制管制。
- 扩大“军事最终用途”定义。“军事最终用途”现定义如下:
- 被纳入《美国军火清单》(USML)所述的军事物项;
- 被纳入《瓦森纳协定军火清单》所述的军事物项(见瓦森纳协定网站http://www.wassenaar.org);
- 根据出口管制分类号码(ECCN),被纳入尾号为“A018”或属于ECCN下“600系列”的物项;或
- 为了“使用”、“开发”或“生产”上述军事物项的。
“使用”通常为具有六要素的结合定义——意味着需满足全部要素条件以构成“使用”。在此情况下,最终规则扩大了“军事最终用途”的定义以包括支持或有助于军事物项任一“使用”要素的任何物项,所述要素包括运行、安装、维护、修理、彻底检修、翻新、“开发”或“生产”。
- 针对向中国、俄罗斯和委内瑞拉为军事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出口商品,适用推定拒绝许可的政策,而非现有的个案许可审查标准。因此,根据EAR第744.21节提出的许可申请在大多数情况下将会被拒绝。
- 不考虑最终用途或价值,增加对CCL所列所有运往中国、俄罗斯和委内瑞拉物项的电子出口信息(EEI)要求。根据美国《对外贸易条例》,针对许多不太敏感的反恐怖主义管制物项,如果其价值少于2,500美金,一般完全不要求申报EEI,且即使申报,EEI一般不需要明确ECCN。根据最终规则,除极少例外情况,向中国、俄罗斯和委内瑞拉出口列于CCL上的全部有形出口商品时需申报EEI以确定相关物项的具体ECCN分类。该规则的结果是,即使一家公司同这些国家完全在商业领域内从事业务,其出口申报义务也可能发生变化。
民用最终用户(CIV)许可例外的取消
第二项最终规则取消了CIV许可例外。CIV许可例外目前批准因国家安全(NS)原因受管制的某些物项的出口,前提是这类物项是为了民用用途运往D:1国家组的民用最终用户,D:1国家组包括中国、俄罗斯、委内瑞拉、乌克兰和伊拉克。大量物项目前可根据CIV许可例外进行出口,包括某些电信设备和电脑。但自2020年6月29日起公司将无法继续使用CIV许可例外。
许可例外的额外再出口许可(APR)规则修改
第三条规则为修改许可例外APR的拟议规则,许可例外APR目前批准来自A:1国家组或香港的某些物项再出口至位于B国家组(只要目的地不同时在D:2、D:3或D:4国家组中)和D:1国家组的目的地。该规则提议除去D:1国家组(含中国)目的地作为许可例外APR下国家安全管制物项再出口合格接收方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