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执行中国判决:近期案例综述
10/07/2026在美国执行中国判决:近期案例综述
纽约州和加州上诉法院近期的裁决既展示了中国判决获得承认的途径,也揭示了可能导致该过程受阻的程序性陷阱。
作者:Geoffrey Sant、Michelle K. Ng
要点
- 近期案件的裁判结果不尽相同:天柱煤业案维持承认中国判决的决定;而深圳前海案撤销了过早作出的承认中国判决及财产扣押命令;东北证券案则涉及临时财产扣押,而非中国判决的最终承认。
- 对于2021年6月11日或之后在纽约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必须首先证明《纽约州民事诉讼法与规则》第53章适用,并完成初步举证。随后,债务人须承担证明存在法定不予承认事由的举证责任。
- 如果缺乏针对具体问题的可靠证据,笼统质疑中国司法制度通常难以奏效。针对具体案件的抗辩仍然至关重要,尤其是送达通知不充分、外部欺诈、法院缺乏管辖权,以及相关诉讼程序本身存在瑕疵等抗辩。
长期以来,中国法院判决的债权人一直被告知,在美国执行中国判决是不切实际的:两国之间没有相互承认判决的双边条约,美国也没有普遍规范外国金钱判决承认的联邦法律(判决承认主要适用各州采纳的《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判决最终能否获得承认和执行也没有保证。纽约州和加州最近的上诉判决证实,只要满足法定要求,中国的金钱判决即可获得承认和执行,但这些判决同时也表明,承认并非自动发生。决定性因素日益集中于债权人的举证、申请的时机和形式、针对具体案件的抗辩、临时救济措施以及可执行资产的所在地。
相关判决
天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马某案(纽约州最高法院上诉庭第二分部,2026年8月12日)。 一家中国煤炭公司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胜诉判决,该判决随后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在中国境内部分执行后,债权人主张的未付余额约为8,930万元人民币。债权人依据《纽约州民事诉讼法与规则》第3213条,通过提交替代起诉状的简易判决动议,获得了约1,250万美元的纽约州判决。 纽约州最高法院上诉庭第二分部维持原判。该庭认定,根据2021年修订的《纽约州民事诉讼法与规则》第53章,债务人负有证明存在不予承认事由的责任;同时该庭强调,该修订并未免除债权人就简易判决所承担的一般举证责任。债务人的宣誓书及四份专家确认书仅有结论性陈述且带有推测性,不足以就中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形成需要审理的事实争议。
深圳前海盛世利金投资企业诉徐某案(纽约州最高法院上诉庭第二分部,2026年7月8日)。 纽约州最高法院上诉庭第二分部认为,仅凭被告援引美国国务院2018年和2019年的中国国别报告,并不足以驳回承认判决请求。但法院同时推翻了一审法院关于过早作出的承认和财产扣押的决定。由于本案在2021年修正案生效前已提起,法院适用修法前的举证责任规则。 债权人在争议焦点尚未形成前提出的简易判决交叉动议为时过早,且其提交的材料未能就中国司法体系作出必要的初步举证。此外,法院认定其申请财产扣押证据不足。本案表明,一项可成立的承认请求仍可能因动议时机不当、翻译缺陷或证据不充分而在特定诉讼阶段不被支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阙某案(加州上诉法院第六上诉区,2025年6月)(未刊载判决)。一家中国证券公司申请承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加州上诉法院第六上诉区在一份依《加州法院规则》第8.1115条通常不得援引的未刊载判决中,维持了针对加州境内财产的扣押许可令。法院认定,现有证据足以表明判决承认请求具有成立的可能性,且扣押措施可对加州的财产提供准对物管辖权。该意见书并未最终承认该中国判决;而是在承认诉讼仍在进行期间,维持了临时财产扣押命令。
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徐某案(纽约州最高法院上诉庭第一分部,2025年11月)。本案涉及一项人民币6,400万元的北京法院判决。纽约州最高法院上诉庭第一分部恢复了“外部欺诈”抗辩,并允许进行相关证据开示。 债务人主张,一名中国政府官员胁迫其签署了相关协议,且该威胁在中国诉讼程序期间依然存在,导致其无法在中国提出该抗辩。法院并未驳回承认判决请求;法院仅认定,这些指称在诉状阶段足以支持提出该项抗辩。对于债务人另行提出的公共政策抗辩,法院则予以驳回,因为普通的违约请求并不违背纽约州的公共政策。
这些判决揭示了什么
中国法院判决可以在美国获得承认,但承认并非自动发生。近期上诉法院判决否定了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一概不能执行的观点。不过,这些判决也不意味着每个案件都能顺利获得承认。债权人仍须证明判决属于适用法律规定的范围,并遵守受理法院的程序和证据规则。
纽约州2021年的修正案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2021年6月11日或之后提起的诉讼,债权人首先须证明《纽约州民事诉讼法与规则》第53章适用,包括判决涉及支持或驳回金钱给付请求,且在作出地具有终局性、确定性和可执行性。如果债权人依据《纽约州民事诉讼法与规则》第3213条申请以简易判决代替提交起诉状,还须初步证明其有权获得简易判决。此后,债务人须承担证明存在第5304条所规定的不予承认事由的责任。
程序问题可能决定案件结果。近期案件的争议焦点包括:是否在争议焦点形成前即申请简易判决、译文是否符合当地规则、是否充分证明了外国法律及判决的终局性,以及扣押申请材料是否有具体事实支持,而非仅基于怀疑。这些问题并非细枝末节,可能决定救济是否被批准、推迟或驳回。
抗辩空间收窄,证据要求更高。若缺乏与案件相关的充分证据,对中国法院的笼统批评很难奏效。债务人仍可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抗辩,例如未获适当通知、作出判决的法院缺乏管辖权、外部欺诈使其失去充分陈述案情的机会、特定案件的裁判情形足以使人对法院的公正性产生重大疑虑,或者该案的具体诉讼程序不符合正当程序要求。
判决获得承认与款项追收是两个独立的环节。判决获得承认后,债权人便取得一项可依当地法律执行的本地判决;但承认判决本身不会查明债务人的资产,也不会使资金自动划转。债权人可能仍需追查资产、申请临时救济、开展判决后证据开示、提起财产交付程序、扣押第三方持有的债务人财产、申请指定接管人,或提起欺诈性转让之诉。
判决承认程序简述
承认判决并非对原争议的重新审理。它是一项法定程序,重点在于判断该判决是否符合承认条件,以及是否存在任何允许不予承认的理由。具体程序因州而异,但核心步骤大致相同:
- 选择管辖法院并正确提出申请。确认管辖法院对债务人或相关财产具有管辖权,核查诉讼时效,并采用当地法律允许的程序。纽约州允许基于外国判决提起诉讼,或根据《纽约州民事诉讼法与规则》第3213条提出简易判决动议以替代起诉状。
- 向债务人送达。遵守管辖地法院的送达规则及任何适用的条约。当文件必须送达至中国大陆且收件人地址已知时,送达通常通过《海牙送达公约》的中央当局渠道办理。中国反对采用公约第10条规定的替代送达方式,包括邮寄送达。
- 确立判决效力。提交经认证或以其他方式可采纳的判决书副本、证明该判决在中国具有终局性、确定性及可执行性的充分证据、符合要求的英文译本,以及必要的中国法律专家证据。
- 应对不予承认的抗辩。就通知、管辖权、代理、陈述意见的机会、上诉及执行记录建立档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取决于适用法律;在纽约州,还取决于诉讼的提起时间。
- 追收款项。若满足法定要求,申请财产扣押或其他临时救济,取得判决承认,再运用当地执行手段追索已查明的资产和转移款项。
所需时间差异显著。无争议的案件可能在数月内解决,但境外送达、涉外法律争议、专家证据、证据开示、临时救济程序及上诉均可能大幅延长流程。通过《海牙送达公约》向中国大陆送达文件通常需要数月之久,因此应尽早规划送达事宜。
选择诉讼地:主要司法管辖区一览

债权人当前应采取的行动:最初的90天
- 梳理美国境内资产。查明不动产、公司权益、《统一商法典》登记、银行往来、诉讼历史以及向家庭成员、信托或关联方的资产转移情况。资产所在地将影响管辖地选择和追偿策略。
- 提起诉讼前需核查时限和管辖权。在纽约州,须在以下两个期限中较早届满者之前提起诉讼:中国判决在中国仍具有效力的期限,或判决生效后20年。加州通常适用外国判决可执行期限与10年期限中较短者。其他州的规定各不相同。还须确认所选法院与债务人或相关财产之间存在必要的管辖联系。
- 备齐判决相关材料。收集经认证或以其他方式可采纳的中国判决书副本、终局性及可执行性证明、任何上诉或执行裁定、符合要求的英文译本以及必要的中国法律证据。
- 保留程序记录。收集在中国境内的送达和通知证明、庭审记录、出庭情况、律师参与情况、证据提交情况、上诉权利及执行历史。完整清晰的程序记录有助于及早驳斥对方关于程序不公或欺诈的抗辩,避免争议扩大。
- 审慎选择管辖州。综合考量资产所在地、判决承认法规、欺诈性转让追溯条款及费用转嫁规则,选择最适宜的管辖地提起诉讼。
- 尽早启动送达程序。如果必须在中国大陆向债务人送达,应及时准备《海牙送达公约》相关材料及译文。如果债务人位于其他地区,应查明适用的条约和当地送达规则,而非想当然地认为可以采用替代送达方式。
- 协调承认与追偿。从一开始就规划承认后的证据开示、资产移交、第三方扣押及欺诈性转让请求。判决承认与切实可行的资产追索路径相结合,才能发挥最大价值。
互惠原则正朝双向发展
中国法院也已承认美国判决。2017年,武汉一家法院曾作出此类裁决;据报道,无锡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作出的裁决承认并执行了一项金额约为7,340万美元的加州欺诈判决。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在第298条至第303条为外国判决提供了更清晰的框架。这些进展有助于在将互惠作为考量因素的美国州提出互惠主张,但其作用仍取决于各州法律,应依据受理地的法律具体评估。
判决获得承认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但并非追偿过程的终点。成功实现追偿的债权人会统筹推进执行工作:查明资产,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备齐判决承认所需的证据材料;取得美国本地判决;随后迅速开展追偿。若行动迟缓,资产可能被转让、设定权利负担或消耗殆尽。
我们能为您提供哪些帮助
我们的中国业务团队由经验丰富的跨境诉讼和资产追索专家组成,在美国各地的判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代理判决债权人及债务人,业务涵盖资产追查、财产扣押、判决后证据开示以及欺诈性转让诉讼。如果您持有中国法院判决,或需要应对针对您的中国法院判决,且案件涉及美国境内资产,欢迎与我们联系。